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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

发布时间:2024-05-03 0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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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4月23日下午在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高俊荣女士主持。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4年4月12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应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监事共三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监事共三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大伟、证券事务代表刘文君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线年度财务状况。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882,984,965.66元,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008,089,458.88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维护全体股东长远利益,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现金分红的情况以及公司资金需求,董事会拟定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了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和相关现金分红政策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该年度报告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线年度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议、信息披露的公司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违反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13)。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事会认为: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符合监管要求。公司通过内控监督检查,未发现重大缺陷,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882,984,965.66元,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008,089,458.88元。

  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576,682,4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11,283,344元(占202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60.64%),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公司2023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2月23日完成。该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维护全体股东长远利益,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现金分红的情况以及公司资金需求,董事会拟定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了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和相关现金分红政策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现金流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161号文核准,本公司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于发行完成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本公司已于2019年7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4,050万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56元,收到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549,18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63,687,683.29元后,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人民币485,492,316.71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0162000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依照规定开立了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8,923.97万元,其中以前年度累计使用48,105.17万元,本年度使用818.8万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期末资金余额为0.00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根据《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2019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1、公司于2019年7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存放该行募集资金195,500,000.00元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公司于2019年7月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存放该行募集资金183,078,516.71元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3、公司于2019年7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开发区支行)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存放该行募集资金106,913,800.00元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使用489.239,703.31元,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合计818.80万元;其中,“年产1000台压滤机项目”投入募集资金535.80万元,剩余合同尾款及质保金183.56万元后续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投入募集资金283.00万元,剩余合同质保金15.63万元后续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募投项目均已建设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完成募投项目结项。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方便公司账户管理,减少账户管理成本,同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募集资金账户节余资金合计190,290.93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目前公司已经办理完毕上述所有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

  公司募投项目“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于2021年度已建设完成,项目建设符合募投项目建设要求,达到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本项目主要是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而进行建设,无法单独核算经济效益,经济效益难以用财务指标定量评价,其效益将最终体现于在公司研发实力增强、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工艺流程改进所带来的生产成本的降低以及销售规模、盈利水平的提升,保持公司在行业内的核心竞争力。

  本项目实施后,促进了公司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新材料的研究、试件制备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工艺研究、项目推广能力等全方面的提高,使公司在压滤机及分离过滤材料专业领域的研发能力进一步提升,同时促进了企业经营业绩的稳步提升。

  (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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